(一)在岗待遇。选拔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市(州)或县(市、区)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3100元向各地拨付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县(市、区)财政承担。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省财政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16%、6.1%及0.2%补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代扣代缴工作由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因成绩并列一并录取(超出省上下达指标)人员的各项待遇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标准与其他人员相同。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服务单位比照在职正式职工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励等其他津贴福利,并按规定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及补贴。
(二)人员管理。各地要严格人员管理,关心重视成长。可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支持选派到对应上级单位进行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跟班学习或研修培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要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照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不得借调“三支一扶”人员到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帮助工作。允许“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内离岗,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州)人社局同意后方可离岗,离岗空缺岗位不再递补,同时在“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在岗状态为“岗位脱离”。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按照《系统使用手册》规定,认真及时高质量做好人员信息采集、数据报送、进度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84号)要求,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打印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三)优惠政策
1.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2.服务期间,符合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相关规定的,可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视同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优惠政策。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6.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支医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8.符合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工作的人员,由服务单位、县级人社部门会同编制等有关部门通过直接考察、考核等专项公开招聘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县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和服务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实行试用期。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留在基层岗位工作的人员,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纳入基层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11.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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