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作为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两点内容,一是“6周岁”,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因而凡是达到法定年龄段的学生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个年龄段就是6周岁。二是“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各个社会主体也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任何人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
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任何人不能剥夺学生的这项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操作中往往会有侵权现象的产生,比如某教师让学生在教室外站着,不允许学生听课;或者在本该上课的时间里让学生去参与一些商业庆典活动等。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学生的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1.身心健康权。身心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重最基本的权利,它要求教师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殴打学生,致使学生耳膜穿孔,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这个权利中有两个关键词“搜查”和“关禁闭”,如,某教师怀疑小明偷了同桌的财务,进而对小明进行搜查,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言辞不当,称某位同学为“胖葫芦”或“笨猪”等,侵犯的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比如,教师不能随意翻看学生的信件、日记,不能随意公布学生的成绩。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中小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们有权支配自己的财务,旁人无权支配或占有。比如,许多老师经常没收学生的课外书,不归还给学生,实际上侵犯了学生的这项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里的比赛,赢得了奖金,这些钱财是归学生个人所有的,其他人无权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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